1.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对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,可以帮助持有者在诉讼中起到减轻举证责任的作用;
2.根据国务院颁发的《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》的有关规定,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软件企业申请减免税收、取得双软认证(软件产品、软件企业认证)的证明;
3.官方发布的登记公告可作为软件开发者、软件企业查询软件信息的依据,为打击软件盗版、识别和推广使用正版软件提供帮助;
4.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凭登记证书申请政府相关费用资助。
计算机著作权登记所需要的材料:
1、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
2、软件(程序、文档)的鉴别材料
•一般交存:源程序和文档应提交前、后各连续30页,不足60页的,应当全部提交;
•例外交存:请按照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》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之一提交软件的鉴别材料。
注:源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,最后一页应是程序的结束页,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,有图除外。
3、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(单位的需盖公章)
•企业法人单位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;
•事业法人单位提交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的复印件;
•社团法人单位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社团法人证书的复印件;
•其他组织提交工商管理机关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;
•著作权人为自然人的,应提交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(正反面复印);并需提交非职务开发保证书或非职务开发证明。
•著作权人为外国自然人的,应提交护照复印件,及护照复印件的中文译本,并需翻译者签章。同时,需提交非职务开发保证书或非职务开发证明。
•著作权人为香港企业法人的,应提交注册登记证书和有效期内的商业登记证书正本复印件,并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。
•著作权人为台湾企业法人的,需出示经台湾法院或公证机构认证的法人身份证明文件,填写并提交《台湾法人证明》。
•著作权人为外国法人及其他组织的,应提交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证明文件,该证明文件须经过中国驻当地领事馆的
认证或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方为有效。
以上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与登记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(例如:合同或协议等证明)是外文的,须一并提交经有翻译资质的单位翻译并加其公章的中文译本原件。